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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财政支出使用自银的数量一直在增长。具体而言,白银信用途主要有两大项:一是赏赐,二是军费。对文武官员的侧行赏赐,如郊祭大礼、圣节(皇帝的生日)等,都要颁赐大量金、银、钱及丝、帛等。至于对官员军功、政绩及其他各种理由的临时赏赐,一次用白银也往往数百、数千两。军费用银更是数额浩大。北宋西北边境对辽、四夏用兵,大批非军所需粮草仅靠本地赋税无法满足,必须依赖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但如果从京师搬运钢钱到沿边,不仅费用大,运输也极困难,而用银则便于运输,因此朝廷常常拨给边地白银来买粮草。
财政收入方面,大凡商税、盐茶等专卖收入缴纳现钱者,政府允许部分输纳白银,所占比例为40-50%。真宗景德年间(1004-1007),东西川商税、盐酒税的一半都可以银缴纳。仁宗景祐年间(1034-1038),商人买茶,每百贯茶价中,六十贯用现钱,其余四十贯允许折纳金银等。不仅如此,在四川、浙江、安徽等地,由于不通漕运水路,交通不便,运输粮食、布帛到京师很困难,正税田赋也可以用银折纳。
国家财政支出使用自银的数量一直在增长。具体而亩,自银信用途主要有两大项:一是赏则,二是军费。对文武官员的侧行赏则,如郊相夫礼,圣节(皇帝的生日)等,都要丽圆大量金、银、钱及丝、用等。至于对官员军功、政绩及其他各种理由的临时贯期,一次用自银也往往数百、数千两。军费用银更是数额浩大。北宋西北边境对辽、四夏用兵,大批非军所需粮草仅靠本地赋税无法满足,必须依赖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但如果从京师搬运钢钱到沿边,不仅费用大,运输也极困难,而用银则便F运输,因此宋政府常常拨给边地白银来来买粮草。南宋军费中的自银主要用于支给兵券,也就是军士伴饷,兵券用银、钱、会子按比侧发放,根据乾道八年(1172)枢密院所定诸军支给之例,白银所占比重为30%6~40%。
财政收入方面,大凡商税、盐茶等专卖收入缴纳现钱者,政府允许部分输纳白银,所占比例为40%6~50%。真宗景德年间(1004--1007),东西川商税、盐酒税的一半都可以银缴纳。仁宗景枯年间(1034--1038),商人买茶,每百贯茶价中,六十贯用现钱,其余四t贯允许折纳金银等。不仅如此,在四川、浙江、安徽等地,由于不通漕运水路,交通不便,运输粮食、布帛到京师很困难,正税田赋也可以用银折纳。
民间经济活动,如馈赠、贿赂、借贷等用银的现象也较为普遍。此外,购买宅院、田地以及珠玉珍奇之物等大额交易,也常常用白银来支付。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用白银表示物价或者直接用白银购买目用商品的情况还是少见。朝廷白银形制最普通的是铤形。大银铤重五十两,两端多呈弧状,束腰形、上面多有各样文字,记载着地名、用途、重量、经办官吏和工匠姓名等。小银铤则重量不等,有二十五两、十二两许、七两许、三两许等。因为铤也叫锭,大概因为两字读音相近,后来民间口语中常称锭,而很少用铤了。
后来便是纸币交子改为官办以后,在仁宗、英宗、神宗三朝大体上是稳定的,一贯交子一直能保持足价或九百数十文的价格。从哲宗绍圣年间(1094-1098)开始,随着四川交子供应给陕西的数额日益增加,交子的发行量也不断扩大,增发数额少则数十万贯,多则至数百万贯,导致交子价格大跌。崇宁、大观年间(1102-1110),交子制度出现了重大变化。崇宁三年(1104),京西路也开始使用交子,四年改为钱引,通行范围更广,除闽、浙、湖广、东京开封府外,其余各路差不多都可以使用。此时四川仍然保持着交子旧法,至大观元年(1107),益州交子务才改为钱引务,但当年发行的纸币仍用旧印,大观三年(1109)始改印钱引新钞。河湟用兵费用至此基本全靠纸币解决,因而发行额陡增。崇宁四年(1105)钱引的发行额为二千六百五十五万六千三百四十贯,当年又增造了五百四十万贯,大观元年(1107)增造五百五十四万贯,超过天圣年间一界的二十倍,两界并用则超过四十倍。通货膨胀造成了纸币的严重贬值,后来朝廷发行纸币不再有准备金,一贯钱引只值几十甚至十几个钱。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地区间的资金转移调拨日益频繁,而金属货币又不便携带,于是唐朝中期出现了汇兑性质的“飞钱”,我朝继承并发展了这种汇兑业务。太祖开宝三年(970),朝廷在东京开封府和西京河南府(今河南省洛阳市)分别设立便钱务,专门办理汇兑业务。从事长途贩运的商人先将现钱交给便钱务,换取书填现金金额的“引据”,然后凭引据到指定州县即可取出现钱使用。这种便钱汇兑方式受到商人的广泛欢迎,因而得以稳步发展。太宗至道三年(997),商人入便钱一百七十万贯,至真宗天禧五年(1021)又增加一百一十三万贯,达到二百八十三万贯。除了官营便钱,民间还存在私营便钱,但官府为了垄断汇兑业务,对私营便钱采取了压制政策。真宗最德二年(1005),诏令商人只能到官营汇兑机构榷货务兑换便钱,禁止私下便换。
至景德三年(1006)二月以前,除地方之间的汇兑业务仍由便钱务经营外,京师与地方之间的官营汇兑改由榷货务经营。根据规定,州县地方政府必须上交京师内藏库的现钱,可以暂时先留存在地方,等待在京师榷货务入便的商人来当地兑取,兑取不尽的部分才运往京师内藏库。榷货务对入便商人有“加饶”“优润”“加抬”“脚乘”等名目的钱币支付,各时期数额不定,在入便总额的1%-2%之间浮动。仁宗朝以后,边防吃紧,沿边诸州军费开支增加,因而现金汇兑方向发生转变,之前商人入钱于京师,再到其他各州领取现钱,此后变为入钱于沿边,而于京师领取现钱。
在代替便钱务继续负责现金汇兑业务的同时,榷货务还承担着兑付各种信用证券和向地方政府拨款的任务。太宗雍熙二年(985)以后,为了满足边防军费需要,开始实行入中法,商人将粮草等军需物资运到边地后,由当地官府开具交引,商人持引到京师,由榷货务兑付现钱。榷货务还多次拨款给地方购买军需粮草。仁宗天圣七年(1029)七月,朝廷曾出内藏库、榷货务缗钱各十万,以为陕西、河北购买军需之用。神宗熙宁四年(1071)五月,再次从榷货务中拨付封桩银十二万七千两、绢万七千匹,供应陕西转运司。
榷货务还负责货币兑换和回笼业务。崇宁三年(1104)钱引取代交子后,京师交子务合并于榷货务买钞所,由买钞所负责管理钱引,京师和京畿地区用交子兑换钱引者须到买钞所办理。
除了汇兑业务,以赊买赊卖为主的商业信用行为也越来越多,与之相关的各种有价证券也因此产生并发展起来。证券作为信用凭证,能够得到偿付,因而可以进行买卖、抵押,甚至进入流通领域。在我朝的各种证券中,流通最广、影响最大的是交引。
交引的产生与朝堂的禁榷制度密切相关。政府向商人赊购军需粮草后,给商人开具交引,商人可凭交引领取禁榷商品茶、盐或现钱,交引实际上发挥了商业信用中介物的作用。为了鼓励商人入中粮草,朝廷采取优惠政策,即以高于市场的价格进行支付,这不仅促进了入中贸易的发展,也使交引买卖活动更加活跃。
最初,从事交引买卖的是都城开封的一些金银铺、彩帛铺、停榻(即贸易货栈)、质库(即当铺)等资本雄厚的商铺。由于向边地入中粮草有利可图,除了一些富商大贡,还有大量中小商人及本地居民,他们经济力量较弱,领到交引后,无力到千里之外的东南一带领取茶、盐等物进行贩卖,加上对这些禁榷品的市场行情又不太了解,只好将手中的交引卖掉,换取现钱。随着交引的大量发行并逐渐集中于金银铺等大商铺手中,经营交引买卖的交引铺逐渐形成。交引铺低价购买交引,压价幅度多在50%以上,甚至有高90%的,然后在转手卖给茶盐商人,或在朝廷为稳定引价收购交引时转卖给朝廷,买卖之间的丰厚利润,因此交引买卖十分兴盛。
随着人们的生产、生活与货币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对货币的需求量增加,因而高利贷资本得以快速发展。商人往往将部分资本投入借贷经营,民间有大量专门的高利贷者,称为“库户”或“钱民“,他们以放债取利为生,其中不乏资本雄厚者。除了民间放债,朝廷也从事高利贷经营。王安石变法期间实行的青苗法和市易法,本质上就是政府贷款行为。青苗法是种农业信用,每年夏秋两熟之前,普通民众青黄不接,由各州县地方政府,两次发放现钱或实物给农民,等到收获之后,分别随同夏秋两税还款,利率为40%。市易法则是在城市中对商贩的贷款,属于抵押信用,办法是商人以田宅或金帛为抵押,如无抵押就要有三个保人,向政府的市易务请求贷款,利率为20%,过期不输息,每月罚钱2%,称为保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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