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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的资源中,政治资源的含金量最高,因为政治资源的弹性最大,在各种博弈当中,可以合法地避免伤害。不仅如此,政治资源的分布左右着其他社会资源的分配,对地方政府行为有导向作用。政治资源这种特性随时可以导致机会主义,形成对本团体内部都有利的表面均衡。

政治资源的好处有三:一是拥有政治资源的最大魅力在于能够建立和制定新规则,在利益的驱动下,尽可能地扩展自己的权力边界,赋予权力的外延更随意的解释;二是拥有政治资源的人掌握着更多有价值的信息,通过封锁信息、扭曲信息或信息利用上的时间差,可以使自己在竞争中获得优势;三是拥有政治资源的人一般同时会得到制裁权,作为超脱于违规者和受害人之外的第三方,制裁者已经进入了一场利益的博弈,表面上看对违规者的制裁不是利益相关者,实际上制裁者的行动和裁决取决于受害人和违规者各自的“行动”。种种原因使得人们对政治资源格外重视,想方设法去得到政治资源。

我国的政治资源分布极不平衡,存在严重的城乡差异。在政治制度安排、政治机构、重大会议、政治信息等方面,边远地区、农村、小城镇所具有的政治资源远远低于中心地区、大城市,从全国来看,政治资源又高度集中在京城。在边远地区和农村几乎没有什么政治资源可言。由于体制的制度惯性,政治资源的能量不可小视;政治资源的不足,会使地方革新能力受到限制,自主活动空间受限,进而使地方行为的合法性下降。

然后,这位学者联系当今情况,认为当今最大的腐败,不仅仅是几个腐败分子贪了几个钱的问题,而是“庸才为政,败家子当家”的问题。

工作需要的干部上不来,不需要的人偏偏能进来。工作需要的人到不了位,那些不需要的人却占着重要的职位。什么叫腐败?这才是最大的腐败!用人失当的危害比贪污受贿的危害更大。然而这类腐败就在不经意间发生了,亲情、友情和金钱都能够通过现行的干部人事制度起作用,腐蚀着干部队伍的机体。

说实话,萧老初看到这篇文章的时候颇为不悦,他有些不相信真有人有胆子给自己写出如此措辞的文章来,一度甚至怀疑这篇文章根本就是萧宸自己的手笔,不过是随便假借了谁谁谁的名头而已。

但萧老随即认为,萧宸没必要这么做。如果说华夏有一批人最容易变成这篇文章中所说的“官家资本主义”,那么萧宸自己岂非肯定是其中一员?

于是,萧老跟萧宸通了一个电话,将萧宸叫到东方,祖孙两个很是聊了两三个小时,主要是谈反腐问题。

萧老这一次一反常态,自己并不说太多的话,而是把更多的话语权交给了萧宸,让他说,而自己听。他也想知道,自家这“麒麟儿”究竟是怎么想的。

原本,他也只是想看看萧宸能看到哪一步了,却不想萧宸的一番话却让萧老慢慢重视起来,他发觉萧宸在这几年的锻炼之后,逐渐有了自己的政治思想。

在萧宸看来,华夏共产党是在一种秘密状态下成立的,起初党员之间基本上是单线联系。在这种状态下,党内监督不可能形成一种制度;后来党内监督逐渐制度化了,但因为缺乏透明度,所以常常流于形式。而后,随着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党内腐败越来越严重的现象,党中央已经认识到如果不有效竭制党内的腐败现象,社会其他领域的腐败也不会好转。

在这种形式下,加强党内监督和增强纪委的作用,扩大纪委的权力,就成为必然。纪委的改革是在其他政治改革没有跟上的情况下进行的,相对于其他方面的改革,增强纪委的反腐败功能是一个比较易行的路径。中央集权有很多种形式,监督的集权是其中的一种。

改革期间腐败行为增长的一个直接原因,就是有大量的权力从中央下放到了地方,然而在分权的同时,又未能针对这些下放的权力建立起有效的监督体制。这使很多官员不但拥有了越来越多的权力,而且在行使这些权力的时候也有了相当大的自由度;两者的结合,就使其能够相对方便地以权谋私;把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中央在前期的反腐败实践中发现,纪检监察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不能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潜力,纪委的权力不是太大而是太小,所以有必要通过调整工作体制来提高其权威性。

政党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所以应该强调权力制衡,专制是对政党制度的一种异化。宪法规定: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又规定了华夏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而且党与政府在体制上没有分开,使得党的各级机关实际上在社会的很多公共领域行使权力,党的机关进行重大决策,参与公共管理,有些机关还直接履行管理职责。这些情况的结果是给人以“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因此,“共产党高于法律,党不受法律的约束”的认识。

按照宪法的规定,“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既然如此,对华夏共产党言,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不是一个问题,问题只是共产党怎样承担法律责任?或者是共产党承担法律责任的实现形式,或者是共产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实现形式。但实际情况是:谁也不能向法律起诉共产党,要起诉也只能起诉某一级政府。而且任何一部法律中都没有关于共产党犯错误的条款。既然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款,共产党承担法律责任岂不是一句空话。

按照法律规定,纪委等党的机构并无行政执法权,因此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主体。但实际上,类似纪检委这样的党的机构,拥有很大的权力,但他们不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纪检委这样的党的机构没有法律上的人格,他们就会游离于法律之外;而脱离法律规范的监督,就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建设法治国家的核心要素就是公共权力受到法律的制约。要做到依法治国,就不能有“法外特权”和“法外机关”的存在。但现实是党的机构游离于法律之外,尤其是地方性的党的机构脱离法律行使公共权力,导致滥用权力并造成腐败,使党的执政根基受到威胁,而百姓还不能告他。

于是,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党的机构犯了错误,难道连法律都没有能力来解决?如果党的纪检监察机关腐败了,谁来监督它们?在现行监督体制中,对纪检委等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一般由本级党委和上级纪检委监督管理,特殊情况可以越级到中央纪检委监督管理。南巡同志说:反腐败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所以萧宸最后的看法是,监督监督者最终要靠法制。纪检委等党的机构,行使权力时承担法律责任是对它的最好监督。

萧老自然知道自己这孙儿对法制的信任程度,学法律的人自然认为法律高于一切。

“依法治国,是我们的国策,但这条路有多难走,你因该清楚,只有小心谨慎、如履薄冰,一步一步慢慢来,最后才可能实现。而且,纪委,在现阶段不可能撤除掉,现在的国情下,‘双规’是不可替代的。”萧老沉默了一会儿,说道。

听见爷爷并没有直接反对自己意见,萧宸说实在的,颇为惊讶。爷爷一生,就如他自己自勉的那样“个人名利淡如水,党的事业重如山”,自己这番话,颇为让党权走下神坛的意思,但爷爷却并没有愠怒的意思,只是强调了路要一步步走这个道理。

为什么呢?萧宸一瞬间若有所思,萧老看了看他,忽而笑了笑,仿佛很开心,就像小时候抱着他的时候那样,双眼中只有慈祥。

“我们党的最高宗旨是为人民服务。”萧老笑着,仿佛说一句很平常很平常的话。

萧宸却忽然明白了。党和人民,党和人民,其实在老一辈的革命家心中,党和人民是一体的,而不是如现在一些党政干部一样,将党自外于人民,让党和人民割裂开来。

明白了这一点,萧宸的心里就明白多了,开始琢磨爷爷说的,纪委不能撤销、双规无可替代的意思。

目前“双规”已经成为法律和党内规章授权纪检和监察机关在查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时可以使用的一项组织措施。应用这一措施,纪检和监察部门查处了一大批案件,令腐败分子闻风丧胆。而“双规”的威慑力,在很大程度上恰恰来自其超常规性。“双规”的调查不同于检察机关的询问和调查,更不同于法院的公开审理。比如在“双规”期间,被调查对象不得于外界联系,也不能聘请律师,不能查阅案卷。因此他不了解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中哪些已经被调查者掌握了解,自己的哪些同伙已经反戈一击。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使被调查对象处于一种劣势地位,而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人员就会利用这种优势,从证据上、政治上、心理上精心设计,从中查找其弱点和破绽,予以突破。

“双规”制度的超常规性,也体现在期限方面。相关规章规定,“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这意味着在实际操作中,“双规”的期限是由相关调查组和其主管机关自行掌握的,而没有硬性规定。也因此,“双规”成为党组织内部涉及党员人身自由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手段。

这些超常规性,是“双规”的特殊力量所在,但是萧宸也知道,近年来,党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社会的发展目标,而“双规”的超常规性,与法治是有一定的不协调之处的。比如,按照法治原则,除了司法机构之外,任何人、任何机构都不得剥夺个人的人身自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要限制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必须履行相关程序。“双规”同样是限制了个人的人身自由,但其限制性权力却不是来自司法机关的授权。

于是萧宸觉得,作为一种有效的反腐败工具,“双规”制度可能无法全盘废止,但有关部门需要按照法治原则对其进行改进,使其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格;同时,按照法治原则,“双规”的适用范围、对象也应该越来越小,适用频率越来越低。在一个法治社会,腐败行为及官员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应该由普通司法机关、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进行调查和惩处。

“双规”是党组织内部的一种“家法”,“双规”不是一种在法律中规定的司法程序,它存在的依据是党的条例。就党内规定而言,没有任何级别的党员也可以被“双规”;在实践中,有一定级别的党内高官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通常都先由纪委出面调查,并使用“双规”这种调查手段。

“双规”一般是以纪委的名义,它是一种党内调查手段,适用对象是党员;“两指”是以监察机关的名义,是一种行政调查手段,适用于所有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不论党员还是非党员),不过在实践中,一般只对非党员进行“两指”,党员一般都适用“双规”。“双规”手续简便,又不象拘留等强制措施有法定的时间限制。因此被认为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调查手段。纪检委通过“双规”等手段把问题调查清楚了,再进入司法程序。

“双规”很厉害,嫌疑人逮捕以后还可以会见律师,但被“双规”者没有这个权利;如果被判有罪,“双规”和不计入刑期。萧宸还在读书的时候便知道,法学界一直认为,在某种意义上“双规”就是变相拘禁。所以“双规”缺少法律依据,只在特别情况下有其必要性。

当然,萧宸也不得不承认,从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来看,“双规”措施确有一定的必要性。官员是特殊的职业,他们掌握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同时,也就意味着要自动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和自由。如果确有证据表明公职人员有以权谋私的行为,那么通过采取“双规”尽快查请问题,能够防止其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如果不是大胆而坚决地行使“双规”等措施,一些严重腐败案件很难突破,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信心也很难增强。

但是,这岂不是就自己跟自己卯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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