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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者涉及办案机密,不宜公开,关于“真孙大国”发明的新式井盖,在国家专利局的官网上,有关于新式井盖的详细说明,至于发明过程,很遗憾,是孙大国的个人创造过程,我们可没有条件将其拍摄成专题纪录片,也没这个规定,所以无法向公众播放,但是我们可以保证,新式井盖确实是孙大国的发明,否则也不会作为其减刑的功劳。
总之,对于孙大国,因为其创造发明新式井盖,称得上是“情况特殊”,所以我们也没有说错,鉴于其功劳甚大,而且开创先例,有榜样作用,所以我们才考虑大幅减刑,并以孙大国为原型,对其他犯人进行鼓励教育,这样正面影响会更大。
这就是典型的在把握原则的基础上,灵活运用。
我们理解群众的质询,愿意以诚相待,公布我们能够公布的所有信息,但是如果有人恶意带节奏,指责我们推卸责任,工作失职,我们绝不会委屈承受,必将付诸法律行动,捍卫我狱的尊严。
xx律院:关于“真孙大国”改判,当然有法律依据,“真孙大国”也不是没有任何表现,比如真孙大国真正悔改,并由家里赔偿受害者巨额赔偿,这些信息,由于涉及案件机密,我们自然不会公开。
我们的信息是不对等的,所以看到某人和部分网民的质询,我们会感觉非常可笑,这些问题本来不值得我们回应,但是为了避免越来越多的人误会,浪费公共资源,我们还是出来回应,请大家不要相信个别带节奏人的质问,被人当做手中的枪进行利用。
xx执法单位:对于微博博主lin36的三问,我们作如下回答。
一、你提供的所谓“真孙大国”是夜未央文化娱乐公司实际掌控者的确凿证据(法律文书图片)经过调查,夜未央公司没有此类法律文书,当然,你可以说是夜未央公司撒谎,但是问题是,我们询问了xx公证处,公证处证明没有,很快,你就会看到xx公证处的声明。
所以,第一个问题我们答复依旧,我单位严肃认真的告诉你和部分质疑的网民,还有全体公众。
所谓的“真孙大国”(身份证号图片)和夜未央文化娱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二、别的不说,就上述问题,你的博文就存在不实,是彻头彻尾的谣言。
根据律法第三百九十二条,造谣文章转发五百次就构成刑事犯罪,你的博文已经远远超过这个数目,你觉得我们会处置你不?
(微笑)三、你提供的视频证据,我们已经看过了,确系为真,但是存在几个问题。
1、光线太暗,侧面拍摄,人物面貌看不清楚,所以不能根据视频中的人物侧面相貌辨认是谁,哪怕双方叫出对方名字也不能作为指认证据,因为完全可以组织好了人员,化妆之后再进行拍摄。
2、视频不全,并没有博主lin36受伤害的过程记录。
综上两点,我单位认为该视频不能作为抓捕“真孙大国”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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