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火火提示您:看后求收藏(第五百三十二章 辩驳,书中自有颜如聿,夜火火,海棠书屋),接着再看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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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丽寒向审判长微笑示意,“原告方的陈述看起来逻辑严谨,证据充分,但实际上,他漏掉了几点极其关键的因素。”
朱玮霖示意她发表自己的观点。
梅丽寒的目光转向对面,不急不缓说道:“首先,关于原告方指控被告侵犯原告隐私权。个人隐私是一种不愿意他人知悉的个人信息,我们普遍知道的个人姓名、年龄、住址、家庭情况都是隐私,未经权利人许可或违背权利人意愿而擅自公布他人与人格权相关的个人信息的行为都是一种侵犯隐私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侵犯隐私权有个前提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但如果这个信息是权利人自己事先就已自动曝光的呢?”
“这不可能!”严筱歌下意识反驳。
梅丽寒看着她微笑道:“贵人多忘事,实际上你不只一次在网络上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早期如校花比赛,你曾经直接微博等各个社交平台上发布链接,求网友为你投票,还有S市会展中心的cos比赛,你也曾经在微信、微博、QQ群等各种社交平台拉票,以及四月份你参加某平台的征稿比赛,虽然你用了笔名,但是你在自己的个人介绍上附加了你自己过往经历,包括真名和照片,也曾经在网上公开拉票。”
严筱歌浑身一僵。
“被告发布的是你自己公开的个人信息,也就是你个人许可他人在网络上随意查看的个人信息,而非你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
林锦公开她的信息侵犯隐私权,这几乎是所有人都认可的事实,怎么到了这个女律师嘴里就不是侵权了?
严筱歌甚至感觉,这个女律师真的能一条条地将她的诉讼请求都辩驳掉。
意识到这点,她心里慌张起来,不由看向秦聿,但秦聿神情不动,一脸平静地看着对方反驳己方的论点。
梅丽寒语气仍然温和,“其次,关于被告对原告的肖像权侵权,跟上一个理由相同,这是原告自愿公开的个人信息,另外,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也就是说肖想侵权需构成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盈利为目的——所以被告的行为不应构成肖像权侵权。”
法庭里一片寂静,所有人的目光都落到了这个侃侃而谈的女律师身上,感觉自己的认知在慢慢被颠覆……
“其三,关于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梅丽寒继续辩驳,“名誉侵权的前提是行为人故意陈述他人的事实,以达到贬损受害人的名誉和尊严,降低社会对受害人的评价的目的。从原告方刚才的陈述中可以看出,这整件事是原告自己挑起的,在跟粉丝的冲突中,原告多次发表过激言论,无差别攻击他人,在其他网友的评论中多次出现对原告疯子的评价——也就是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是原告自己过激言论造成的,而不是被告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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