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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嬴政他们这些制定了秦国法律的人,到底是有多么的残暴不仁啊,不问任何缘由,只要超过了预定的时间。

就要将那些人全部都给杀掉,那么以古代时期那落后的交通条件和交通方式,以及变幻莫测的天气影响。

到底又有多少这种戍边的队伍也好,还是被征发服徭役的队伍也罢,能够真正地按照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位置呢

而按照陈胜和吴广二人所说,只要超过了预定的时间,就一定要被秦法处死,那么明知道自己已经逾期了的人。

又为什么要再去主动送死呢就和那个汉高祖刘邦一样,既然又不敢马上揭竿而起的造反,那就四散逃跑好了。

反正是能活一天是一天了,而且似乎也完全没有秦国官方的人,去找汉高祖刘邦家人问责的样子。

当初汉高祖刘邦躲到了山里的时候,汉高祖刘邦的老婆吕雉,还能够帮助汉高祖刘邦装神弄鬼地招募手下呢。

那么问题就来了,如此严苛的秦国法律,真的就能够保证秦国的徭役全部都能按时到达吗

恐怕结果反而是适得其反的吧,一旦感觉无法在预定的时间之内准时到达,知道反正自己死定了,那就干脆直接逃跑呗。

真正能够按时到达的服徭役队伍恐怕也没有几个了,到最后受到最多影响的,反而是秦国高层们制定的计划。

那么这条秦法制定的就根本不符合道理,也不符合逻辑,更不符合秦国的利益,因为秦国也根本没有因为这条法律,而得到某些方面的好处。

比如说让服徭役的百姓们,能够快一点地到达工作地点开始干活,反而是因为这种残酷至极的惩罚手段。

让服徭役的百姓们,感受到了发自内心的恐惧,知道自己迟到了就一定要死,那还不如就索性不去了。

反而是极大地拖延了国家制定的工作进度,这难道说不是一种百害而无一益的恶政吗而真正的秦法,又是什么样子的呢

根据在云梦睡虎的发掘的秦简《秦律徭律》记载:“御中发征,乏弗行,赀(i)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sui);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其地殹(yi),及诣。水雨,除兴。”

翻译一下大概的意思就是:当秦国的朝廷征发徭役时,当事人是可以选择不去服徭役的,只需要缴纳二甲的罚款就行。

如果迟到了三到五天的时间,只会受到秦国官方的训斥,并没有其他的附加处罚。

如果迟到了六到十天的时间,则需要缴纳一盾,超过十天罚一甲,如果遇到了大降雨,则可以免除徭役。

从来都没有制定过什么,只要失期了,就都要处斩的法律,这才是一个国家正常的法律所应该有的样子。

在合乎情理的情况下约束民众的行为,并且把每一条每一项都给详细地一一罗列出来。

根据对方所触犯的罪责不同,处以由轻到重的不同责罚,甚至还设置了遭遇到了不可抗力时的意外情况处理办法。

而不是不问青红皂白的,只要对方失期了,就法皆斩,那不管有多少的人,也不够这种不合理的法律祸害的。

可是这种严苛至极而又不近人情的残暴法律,也恰恰正是后世之人对于秦法的一个大致印象。

那么这是不是就说明了司马迁的《史记陈涉世家》,其中的记载有误,又或者说司马迁这位太史公。

其实也和后世的那些修史之人差不多,一贯都秉承着,对于前朝的功绩大都一笔带过,而对于前朝的过错则大书特书。

这就不太好说了,只能说多少是还有那么一点点吧,毕竟新朝在为前朝修史的时候,照例黑一黑前朝,都已经成为一种惯例了。

道理也很简单,如果前朝的皇帝不昏庸无能,前朝的社会不动荡黑暗,又怎么能够显现得出新朝的合法性和正义性呢

人之常情罢了,不过司马迁在《史记陈涉世家》之中的这一段记载,倒也不是没有别的说法了。

因为陈胜和吴广二人,所在的并不是一支服徭役的老百姓队伍,而是一支去往渔阳执行戍边任务的军队。

那这个意思可就不一样了,因为军法的严格程度,和治理百姓的普通秦律,那肯定不是一个严格等级。

所以如果是在执行军队任务的时候,失期了,超过了预定的时间,那么确实很有可能让陈胜和吴广他们遭受到极为严格的处罚。

可是这里面就很有意思了,既然陈胜和吴广二人是秦国的军人,而且还担任了屯长的官职,是秦国的低级贵族,标准的士大夫阶级。

而陈胜和吴广二人所率领的那些人,也全部都是要去渔阳,执行戍边任务的秦国士兵。

这一点在司马迁的《史记陈涉世家》中,也记载了那些人都是士卒,还说吴广爱惜士卒,所以士卒们也都很拥戴吴广。

那么这不就是一次彻头彻尾的秦队叛乱吗和农民起义又有什么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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