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赅提示您:看后求收藏(第99章 破碎,不合理真相,意赅,海棠书屋),接着再看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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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十四周岁了啊。”苏平冷笑一声。

满十四周岁,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娃可以说是废了。

老板苏恩浩显然也有点儿常识,知道这些事儿,眼泪再也忍不住,从眶中涌了出来,很快便挂满面颊,又跌落在地上,砸出朵朵泪渍。

见他如此反应,苏平也没什么表示。

少年犯减轻甚至免于处罚这点虽然颇有争议,但往深了想,一昧的抨击未免也有失偏颇。

实际上对刑事处罚力度而言,除了本身所犯罪责、后果严重与否以及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即刑事责任能力。

法律上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大致上划分为了四个档次,分别为完全刑事责任、减轻刑事责任、相对刑事责任与绝对无刑事责任。

年龄是其中一个因素,行为能力也是。

其中争议的关键其实在于“监护人”应当履行的责任罢了。然而就目前而言,对绝对无刑事责任人犯罪,其“监护人”仅需履行民事责任而不负刑事责任,出发也仅仅只是勒令监护人对犯罪人进行约束管教而已。

这个力度着实太轻。

虽然说惩罚仅是手段而非目的,但没有手段又如何达成目的?法律其中一个相当重要的作用便是威慑作用,失去了威慑,犯罪成本降低,这一“收益”人群的犯罪率自然难免抬高。

因为成本过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监护力度、约束力度便可能降低。这种情况下,被监护人犯罪,监护人其实难逃其咎。

所以,苏恩浩的儿子犯事,某种程度上而言,他也有责任,苏平自然提不起任何同情。

生而不养为罪,养而不教为祸,教而无方为过。

教而无方还能原谅,毕竟就连华生那样的心理学家也没能保证将自己子女给教育好,更别说普罗大众了。

但如果是养而不教,这样的父母确实不称职。

只是苏恩浩究竟是养而不教,还是教而无方,这么短时间接触倒也看不出来。警方办案也蛮忌讳先入为主的。

于是苏平便压下了心底那点儿不客观的情绪,左右瞥了眼。

见到少年郎已经被带到一边后,他才接着问“这孩子,一直都这样没大没小?”

“也不是。”苏恩浩轻轻摇头,又接连叹几口气,才接着说“他小时候还算乖的,也很听话,见人就叫,嘴甜有礼貌,大家都喜欢他。

是上初中以后……初二那会儿吧,学校要求留宿,可能就是那时候不知道跟哪个烂仔学坏了,半夜里出去上网,跑到网吧打游戏,,还t学会了抽烟。

他班主任通知我这事的时候我差点没气炸了,半夜骑上摩托就跑到他学校去,说了两句,脾气上来没忍住,就一脚把他踹倒,打了几拳不解气,又把他裤子扒下来打——那会儿是冬天嘛,穿得厚打了他不疼……”

苏平忍不住扶额。

初中时候,是个非常要面子的阶段,所谓的热血中二什么的,也源自于对认同感的强烈渴求,亟需他人尊重乃至崇拜。

结果就这么被他爸当着那么多人的面脱了裤子打屁股……

这娃完了,铁定要性情大变,与父亲的关系也将降到冰点,甚至由亲人变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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